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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能源局对《绿证核发执行细则(试行)》征求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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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功夫:2025-04-02 起源:国度能源局

2025 年 3 月 31 日 ,国度能源局综合司就该细则公开征求定见 ,沉点对职责分工、账户治理、绿证核发等内容进行细化 ,规范绿证核发全流程;乖ぜ 2025 - 2030 年国内绿证买卖规模年均增速超 30% ,散布式光伏与新型电力系统协同政策倒逼电网侧升级 ,配电网投资向智能化、柔性化倾斜 ,“十五五” 期间配网刷新市场规模超 5000 亿元 ,利好智能电表等产业链关键环节。

具体内容如下:

为规范绿证核发与治理有关工作 ,凭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买卖规定》(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 ,我局钻研草拟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执行细则(试行)》(征求定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定见。

欢迎有关单元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4月30日前 ,将定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大局发送至zhangty@nea.gov.cn。

感激您的参加和支持!

国度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3月26日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执行细则(试行)(征求定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主张凭据】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 ,依法守护各方合法权利 ,凭据《国度发展鼎新委财政部国度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度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买卖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及有关划定 ,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合用领域】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出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通例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有关治理工作。

第三条【总体准则】国度能源局对绿证核发、划转、核销执行统一治理。绿证核发由国度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统一组织 ,准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 ,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查对 ,自动向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核发绿证 ,核发数据归集及信息披露实时、正确 ,全过程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资质中心】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掌管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有关治理工作 ,组织发展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业务信息守护 ,提出系统业务升技满需要 ,共同国度能源局信息中心做好系统技术运行守护、应急措置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治理中心】国度可再生能源信息治理中心共同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 ,为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建设、运维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电网、买卖机构】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按月推送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至国度可再生能源信息治理中心 ,协助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实现建档立卡 ,并按有关要求实时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采取措施保险信息正确性。电力买卖机构将绿证买卖、核销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

第七条【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实现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 ,对于吩熠建设并网的项目 ,实时更新并网容量 ,必要时提供或查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 ,对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掌管。

第八条【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委托下参加绿证核发所需计量及电量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 ,也可依照绿证买卖机构的有关划定代理绿证消费主体参加绿证买卖。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建档立卡 ,做好项目信息审核工作 ,为绿证核发提供支持;两全治理省级绿证账户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存量通例水电绿证分配。

第十条【派出机构】国度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处所当局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绿证造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实时提出监管定见和建议 ,依法做好违法违规问题措置工作;领导督促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做好绿证核发所需数据归集与报送工作;共同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做好绿证异议处置工作 ,校核异议电量数据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三章 账户治理

第十一条【账户性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绿证账户纪录各类账户绿证持有情况 ,系统中绿证纪录的信息是判定绿证核发、买卖与核销信息的最终凭据。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账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国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治理平台(https:djfj.renewable.org.cn)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 ,有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https://gec.renewable.org.cn)并成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 ,可使用国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治理平台注册的账号直接登录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 ,参加绿证核发和买卖 ,查问、治理其持有的绿证。参加绿证核发买卖的发电企业应承诺不沉复获取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价值收益。

第十三条【绿证消费账户】在中国大陆合法注册的经营主体以及天然人可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注册成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其中 ,发电企业、项目业主绿证账户与绿证消费账户一致 ,无需单独注册;除发电企业、项目业主表的其他电力用户可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或绿证、绿色电力买卖平台注册账户 ,各绿证、绿色电力买卖平台应在用户注册实现后1个工作日内将绿证消费账户信息推送至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

第十四条【省级绿证账户】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依附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 ,为31个省级行政区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统一开设省级绿证账户 ,用于查看行政区内绿证核发买卖总体情况、接受无偿划转的存量通例水电绿证和电网代理购电对应的绿证、参加绿证买卖等 ,账户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两全治理。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账户】代理机构应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注册代理账户 ,依照委托发展绿证核发数据归集、绿证采办、绿证售卖以及绿证核销等工作。代理关系正式确立后 ,委托主体绿证账户的有关操作权限将被冻结 ,委托主体账户中绿证有关操作 ,通过代理账户操作实现。

第十六条【境表用户账户】境表用户持有效证件通过绿证买卖平台或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申请设立绿证账户。其中 ,港澳台地域用户应提交地点地企业贸易登记证、港澳居民交往内陆通畅证或台湾居民交往大陆通畅证等;其他境表用户应提供有效的注册地企业登记证明、护照、表国人永远居留证、表国人出入境证明等资料扫描件、加盖翻译专用章的对应资料翻译件扫描件以及?翻译机构翻译服务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第十七条【账户调换及注销】绿证账户注册信息产生变动时 ,有关主体应实时通过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提交账户信息调换申请。项目权属、项目容量产生变动 ,且实现建档立卡信息调换的 ,绿证账户可随建档立卡信息同措施换。

绿证账户可申请注销 ,注销后买卖主体对应账户不再拥有任何权限 ,账户中的未买卖绿证由系统自动核销。

账户委托代理机构治理的 ,需在解除代理关系后申请调换或注销。

第四章 绿证核发

第十八条【核发方式】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依附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 ,按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 ,不及核发1个绿证确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第十九条【核发绿证类型】凭据分歧能源发电类型核发绿证。

(一)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来新投产的齐全市场化通例水电机组上网电量 ,核发可买卖绿证。

对项目自觉自用电量、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通例水电机组上网电量 ,核发不成买卖绿证 ,绿证随结算电量划转。

通例水电机组投产功夫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为准 ,同时占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来投产机组的水电项目 ,应在建档立卡环节加以分辨。

(二)对于源网荷储、景致造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代替等蕴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 ,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分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 ,景致造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代替项目 ,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成买卖绿证。

(三)建设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项目应对储能设施充放电量单独计量 ,现阶段未配置独立计量装置的 ,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准则核发绿证。

可参加市场买卖的绿证核发领域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核发流程】绿证核发准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 ,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的数据相查对。

(一)北京、昭通、内蒙古电力买卖中心应依照有关数据规范做好电量数据归集 ,并于每月22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向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

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应在归集和报送电量数据时标注绿证对应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值结算机造(以下简称机造电价) ,并对电量信息正确性掌管。执行机造电价电量对应的绿证参加买卖所获得的收益 ,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二)增量配电网、处所电网企业应依照有关数据规范归集电量数据 ,并委托地点地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发展数据推送工作 ,或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在每月22日前将数据推送至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

(三)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自主上传核发所需数据并附有关证明资料 ,未上传数据的 ,以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发绿证。

(四)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 ,并附电量计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还应依照国度有关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提交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激励有技术前提的发电企业、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通过信息化伎俩报送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及有关证明资料。国度可再生能源信息治理中心初核申报数据及资料 ,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复核后核发相应绿证。

第二十一条【绿证有效期】绿证有效期2年 ,电量出产所属天然月计为第0月 ,至第24月最后一个天然日止。

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 ,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五章 异议处置

第二十二条【提议争议】对依附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推送的电量信息自动核发绿证了局存在异议的 ,应自绿证核发日起3个月内通过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提议异议申请 ,并上传电费结算单、结算发票、银行转账证明等有关证明资料 ,争议提议后准则上不成撤销。

第二十三条【了局处置】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有关单元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处置。

(一)若涉及绿证核发数量调整 ,由国度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提出数量调整建议 ,经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审核确认后 ,扣减或补充相应数量绿证。若审核无误 ,由国度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驳回申请 ,并反馈异议申请方。

(二)对省间界河水电项目、所发电量在分歧省份消纳的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划转存在异议的 ,可向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申请复核。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会同购售双方地点区域国度能源局派出机构发展异议电量信息复核并向异议申请方颁布处置了局。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共同做好复核信息报送、查对及了径喙释工作。

(三)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在异议处置过程中可凭据必要冻结异议绿证 ,被冻结绿证在解冻前不成买卖。

第二十四条【了局时效】国度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准则上应在接到异议处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提出处置建议 ,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准则上应于收到建议后20个工作日内实现审核确认并作出处置。

第六章 绿证划转

第二十五条【划转主体】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路;迪智 ,买卖平台、代理机构等不得以任何大局故障绿证流通。

第二十六条【可买卖绿证】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可选择肆意绿证买卖平台发展绿证买卖。各绿证买卖平台在买卖实现后应将购售主体、数量、价值、交割功夫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凭据买卖信息将相应绿证由卖方账户划转至买方账户 ,划转后的绿证有关信息与对应买卖平台同步。

第二十七条【绿色电力买卖绿证】绿色电力买卖电量对应绿证随买卖电量同步划转 ,划转后的绿证不成买卖。绿色电力买卖机构在推送绿证划转信息时 ,应同步推送购售双方成交合同中约定的绿证价值。

第二十八条【存量通例水电绿证】对存量通例水电项目 ,凭据水电项目对应电量买卖方式划转绿证。

(一)用能企业直接采办存量通例水电电量的 ,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凭据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推送的通例水电电量买卖结算了局 ,将电量对应绿证划转至买方账户。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 ,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将相应绿证划转至电网企业地点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三)电网企业、电力买卖机构应假造存量通例水电绿证买卖结算信息归集报送规划 ,明确根基准则并征求处所当局有关部门及有关发电企业定见。

(四)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假造省级绿证账户中存量通例水电绿证分配规划 ,明确分配根基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定见后 ,报送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登记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自觉自用电量绿证】自觉自用电量对应绿证不成买卖。自觉自用电量出产与用能分属分歧主体的 ,依照电量的现实利用场景划转 ,在初次划转前双方应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中提交签署的能源治理合同或和谈以及资金结算证明。

第三十条【离网项目绿证】离网项目购售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结算证明 ,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依照电量结算证明将绿证划转至买方绿证账户。激励购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电能量价值与绿证价值。

第七章 绿证核销

第三十一条【核销前提】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对超过有效期、已申明(认证)实现绿色电力消费、实现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或已注销绿证账户内的绿证予以核销。

第三十二条【核销要求】用户采办绿证时可选择环境权利归属地 ,绿证应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利归属地内发展核销 ,不得跨省核销。绿电买卖电量、存量通例水电电量、自觉自用的散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风电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第三十三条【核销流程】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凭据分歧前提做好对应绿证核销工作。

(一)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按月监测已核发绿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对超期绿证进行核销。对于已在各买卖平台上架的未买卖绿证 ,由买卖平台强造下架并由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进行核销。超期绿证(含已被采办但未被核销的绿证)被核销后 ,环境权利仍归属绿证持有方所确定的省级行政区 ,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二)核销申明或认证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用能企业采购绿证后 ,可通过采办该笔绿证地点的买卖平台或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提交核销申请 ,用于证明用电场所、特定产品线、会议或活动、绿色交通等绿色电力消费行为。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在申请审核通过后核销相应绿证 ,并按持有方需要天生绿证核销信息表 ,有关核销信息实时同步至对应绿证买卖平台。绿色电力消费认证造度成立后 ,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凭据认证必要核销对应绿证;未发展认证的用户 ,仍可自主申明绿色电力消费 ,由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天生绿证核销信息表。

在国际有关绿色消费组织实现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或申明的 ,应于申明或认证前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中实现对应绿证的核销。

(三)核销登记减排量的海优势电和光热发电项目绿证。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凭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共享信息 ,对已实现自愿减排项目鉴定和登记的海优势电、光热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绿证进行冻结;实现项目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 ,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核销减排量涉及月份的绿证。

第三十四条【核销信息表】申明或认证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核销后 ,持有方可在提交申请的买卖平台或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中天生核销信息表 ,核销信息表重要蕴含持有方名称、核销绿证数量、具体利用场景、消费地址及绿色电力消费年月等信息 ,可通过扫描溯源二维码查问并下载所核销绿证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地点地、环境权利归属地等信息。

第八章 信息治理

第三十五条【证书形状】绿证蕴含编号、项目名称、类型、电量、出产年月以及溯源二维码等信息 ,溯源二维码信息还应蕴含项目业主及统一社会信誉代码、项目代码及地点地、绿证持有者、绿证状态等;绿证被核销后 ,将注明绿证核销状态及被核销原因。

第三十六条【在线验真】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提供绿证在线检验服务 ,用户通过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或扫描绿证溯源二维码 ,可获取绿证信息。

第三十七条【信息统计】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和买卖信息 ,按月假造绿证核发和买卖监测汇报。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按月披露绿证核发、买卖和核销信息 ,内容蕴含分歧出产年份和分歧发电类型的绿证核发量、绿证买卖量、均匀买卖价值以及核销量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数据安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应依照国度有关信息数据安全治理要求 ,利用人为智能、云推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保险绿证核发买卖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靠得住、全过程防篡改、可追忆 ,有关信息留存5年以上备查。

第九章 代理治理

第四十条【治理准则】代理机构的注册、运营和退出应对峙依法合规、盛开竞争、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准则。

第四十一条【治理机构】代理机构尝试注册治理。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依附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更新绿证代理机构名录。

第四十二条【代理机构大局】从事代理绿证有关业务的代理机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等有关司法要求注册登记。

第四十三条【信誉要求】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重要治理人员应拥有优良的财政和信誉情况 ,并依照划定要求做出信誉承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无尚未建复的失信被执行纪录。

第四十四条【代理关系】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买卖主体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或任一绿证买卖平台成立代理服务关系。经协商一致 ,在确立绑定关系期限内 ,任何一方均可在平台中提议代理服务关系确立 ,由双方式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平台中确认。

第四十五条【注册法式】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提供代理机构注册服务。代理机构可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注册代理账户 ,或通过任一绿证买卖平台提供注册有关信息 ,注册有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并天生代理账户。代理机构注册绿证账户时应按要求签署信誉承诺书 ,提交交易牌照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信息调换】当注册信息产生调换或需增长被代理买卖主体时 ,代理机构应实时提交调换申请。代理机构与委托买卖主体在国度绿证核发买卖系统或任一绿证买卖平台操作解除代理关系 ,任何一方均可提议申请并由双方式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平台中确认。

第十章 绿证监管

第四十七条【监管要求】国度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处所当局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绿证造度执行的监管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八条【追退补机造】因数据推送延长、填报信息有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绿证核发有误的 ,国度能源局资质中心应实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措置措施】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依法依规采取对应措置措施。

(一)对于绿证对应电量沉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 ,或存在数据造假等行为的 ,责令其更正;拒不更正的 ,予以约谈。

(二)对于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按法式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置。

第十一章附则

本细则由国度能源局掌管诠释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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